近日,太原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与太原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联合印发了《关于调整工伤保险与生育保险业务受理部门的通知》,自今年1月1日起,原为太原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负责的工伤保险经办业务交由太原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社保中心”)负责,原为市社保中心负责的生育保险经办业务交由市医保中心负责。现将相关内容通知如下:
工伤保险业务
今年1月1日起,工伤医疗费用业务由各区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受理。申报工伤待遇、工伤医疗费用统一填写《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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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业务
今年1月1日起,生育保险待遇申领(含生育津贴发放、生育缴费年限备案与生育死亡待遇发放)业务由市医保中心各分中心负责受理。申报生育津贴、生育保险医疗待遇统一填写《太原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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